农民工也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8-11 10:07) 点击:406 |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5日,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带着家人由东北向南正常行驶,突然一辆小型客车追尾,将三轮车撞翻,原告及其家人从车上甩出,导致原告严重受伤,车上人员轻微伤。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客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车上人员无责。张某某在医院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病情稳定后办理了出院。后张某某找到司机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某系农业户籍,应当按照户籍地农民标准进行赔偿,故同意赔偿张某某三万多元,张某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事实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也认可原告张某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但在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农业标准还是城市居民标准的问题上,被告认为:原告户籍系农业户籍,虽然现在北京务工,但依然居住在北京的农村,故应按照北京市农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审理结果】法院通过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听取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以及双方的法庭辩论,作出如下判决: 一、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二万零九百九十五元零一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一百元、营养费二千元、护理费五千元、误工费一万元、残疾赔偿金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七千六百五十一元二角、交通费二百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原告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分别从定义、因果关系以及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等几个方面分别论述了该案原告应该依照城市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从最后的审理结果也可以看出:法院采纳了原告律师提出的观点。
该文章已同步到:
|